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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获利"的微信号出租隐藏哪些秘密和风险?

发布时间:2020-08-04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日入数百元甚至上千元……“轻松获利”的微信号出租生意隐藏哪些秘密和风险?

  新华社广州8月3日电 题:日入数百元甚至上千元……“轻松获利”的微信号出租生意隐藏哪些秘密和风险?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胡林果、毛鑫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高价收微信,不想卖的可以租,一天180元”……近期,一些朋友圈、微信群里出现了类似“广告”。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人贪图小利,把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这些微信号大多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

  为贪小利付出沉重代价

  2019年10月,河南新乡某技校学生李某、毕某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把微信号出租给他人,每天只需同步登录一下微信电脑版,就有80元的报酬。发现有利可图,他们又当起了二道贩子,多次以每天50元的价格收集同学、朋友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赚取差价,短短几个月获利超万元。

  很快,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今年4月,警方发现,犯罪分子利用李某、毕某租来的100余个微信号添加了上百个兼职类微信群,发布网络刷单、贷款等诈骗信息,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随后,李某、毕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毕某并非孤例。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网络上不少人在做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生意”,有的网络账号日租金甚至高达数百元、上千元。

  记者在网上联系到一个收微信号的中间号商,他介绍说,租用是通过登录微信电脑版的方式实现“双平台登录”,不影响号主正常使用,且如果号主发现异常,随时可以取消登录。

  该中间号商说,不同的微信号租价不一样,刚注册的微信号最便宜,“养”了几个月、有朋友圈的账号贵一点,如果绑定了银行卡、有支付功能就更贵一些,而具有大额转账功能的账号最贵。一个注册时间在半年以上、好友40人以上、朋友圈活跃的微信号,日租金可以达到60元到100元。

  微信平台表示,微信号是不允许出租的。用户将自己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对外出租,可能面临微信账号丢失的风险;微信账号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等存在丢失或被他人滥用的风险;微信支付账户以及关联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存在巨大风险;微信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账号主体(用户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他们租微信号干什么?

  为什么有人要租微信号?这些人拿租来的微信号干了什么?

  广东警方介绍,一些广告主、商家用租来的微信号发布虚假广告、色情和赌博信息等。还有一些人利用租来的账号躲避反洗钱平台的监测,把通过欺诈、赌博等获得的赃款分散成小额资金转移。出租微信号的号主在未察觉的情况下,可能已经协助他人完成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对于不法分子通常宣称的登录微信电脑版实现“双平台登录”,微信团队介绍,这其实是利用违规外挂软件对微信的功能和界面进行修改,添加恶意功能,篡改微信客户端数据。

  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舒胜来表示,微信号本身是免费注册的,出钱租别人微信号的人,一般是为了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把个人微信号租给他人,号主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外,如果把他人的微信号倒手转租、转售给别人,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自裁判文书网的判例显示,2018年,福建张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微信账号、密码,修改密码后转手以30元至70元的价格销售给茶叶商人李某,获利61360元。2018年6月,张某因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警方表示,目前打击此类犯罪依然存在一些难点。例如,租借微信号的中介常常是异地作案,还经常通过伪造IP地址或利用海外注册IP进行犯罪,导致犯罪嫌疑人难以确定,造成电子证据取证困难。

  如何防范违法租售账号?

  记者了解到,用户和微信平台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微信用户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微信账号。

  由于很多用户在注册微信号时不会仔细看平台的服务协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等专家建议,微信平台应加大风险提示力度,不要仅概括性地在用户许可协议里进行提示,应单独提出,帮助用户充分了解出租账号存在的财产、法律风险。同时,应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处理情况的宣传,并运用技术手段及时防范。

  业内专家说,微信、支付宝支付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出租、出售个人微信、支付宝账号行为缺乏明确规范。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通知,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将及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将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发布至银行和支付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及时对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但是,该通知未明确提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实名支付转账功能的网络账号。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欧卫安认为,微信、支付宝转账与银行卡转账,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异,在网络诈骗手段已渗透到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情况下,对社交与支付功能合并的平台应实施更严监管。可以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加强银行、通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管控。

  公安部门提醒,用户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发现自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国法制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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