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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0-09-05  来源:易名中国-法律界网站  字体大小[ ]

  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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