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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悔拍?保证金不退还要承担差价风险!

发布时间:2020-11-06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李伟东)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通化市二道江区四处商业房屋进行拍卖。因第一次拍卖流拍,在2020年9月27日以585500.16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经过2名购买者竞价40次后,王某某通过竞买号N8573于2020年09月28日以86450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后期竞买人王某某未向法院交纳除60000元保证金后的尾款804500元。经法院询问,王某某说因为头脑发热在网上与另外一名购买者进行竞争多次加价,现已无力支付尾款。请法院酌情处理。

  那么,法院应怎样处理王某某悔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第二款: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东昌区人民法院将对王某某交纳600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重新启动二次拍卖程序,二次拍卖结果未达到864500元价格的差价款由悔拍人王某某补交;并且当法院重新拍卖时,悔拍人王某某不得参加竞买。

  东昌区人民法院提示您,在购买法院拍卖的财产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要充分了解有意向购买的财产,包括现状、权利负担、瑕疵、税费承担、交付等项;

  2. 要充分了解司法拍卖竞拍流程,了解竞买规则,至少参加一次模拟竞拍体验;

  3. 达到心理目标价位上限后及时退出竞拍,避免因头脑发热多次加价后无力结清尾款造成损失。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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