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纪实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房产抵押未登记 优先受偿未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1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张素霞)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借款本息,对原告主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请未支持。

  2014年3月24日,被告伊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0‰,于2015年2月底之前还清,否则利息按30‰计算。被告李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伊某某借款的抵押,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由原告保管。双方就房屋抵押登记问题未作约定,亦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伊某某归还300000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对被告李某某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伊某某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李某某抵押的财产为房屋,该房屋未经登记,因此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诉请。

  承办法官提醒:房产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法律有着特殊规定,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