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燃烧事故中的九路公交车司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全球公众传媒/Global 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一些网友认为,2009年6月5日燃烧事故中的成都九路公交车司机存在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通过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了解到,该司机在发现车子冒烟后就停下了车,并立即去打开汽动车门,由于线路出了问题,他马上打开其旁边的车门下车去请路人求救,并用消防拴去砸车窗救人,其采取的救助措施并无不当。据官方消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有人携带汽油上车。于是,有网友认为司机没有尽到安全检查责任。目前,公交司机既要驾驶,又要监督乘客投币或刷卡,还要赋予其安全检查的职责,这种要求有一些苛刻。安全检查需要专门的检查设备和人员。这种安检设施和人员的缺位,应属共交公司的责任,不能把这种责任归责于公交司机。另查,该公交车上配备有三把安全锤,司机也尽到了对安全锤配备的检查义务。
      因此,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笔者认为公交司机在此次事故中采取措施恰当,无明显过失,虽然有严重的损害后果,但这种损害后果与公交司机的行为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系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蓬勃
                                           联系电话:13518216764


全球公众传媒责任编辑:任薏宏

特别声明:转载本文请告知全球公众传媒许可,电话:010-89525216。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